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洞头县食盐批发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243号
洞头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盐的批发价格的请示》(洞价(200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县国有盐场已全部废转,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销区,食盐调运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你县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806.40元调整为每吨890元;不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90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