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23 生效日期: 1987-08-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87]138号

  一、为加强闭路电视管理,促进闭路电视事业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宣传阵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凡需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地、州广播电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播放。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而未经审批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由省旅游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四、闭路电视播放的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
  闭路电视可以转播中央电视台及四川省电视台的节目,但不得转录播放。

  五、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为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放映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在闭路电视上播放。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指定专管人员,建立、健全设备、像带、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单位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防止不良现象发生,并及时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七、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翻录、出售、出租录像片。

  八、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停建停播,限期申报审批。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片和录像设备等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军队系统的闭路电视,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在营区范围外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视、公安部门会同部队机关按本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