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4-19 生效日期: 1983-04-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同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单位或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处理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于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