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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3]33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企业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凡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10. 财税[2003]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现对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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