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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热情接待、服务公开
  1、员工上岗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或工号牌。
  2、礼貌待客,不讲服务忌语,了解客户要求,办妥承修手续;为客户提供休息场所。
  3、悬挂和张贴有关应公开的证照和项目。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4、厂区道路畅通,标志清晰,保持厂区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符合环保要求。
  5、文明修车,不私用、不弄脏客户的车辆;客户投诉,及时处理。
  6、建立维修台帐,不超经营范围修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7、执行结算工时单价和行业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收费合理,不搞回扣和变相回扣。
  8、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客户查询,提供依据,做好解释。
  9、变更维修项目,应征得客户同意。

  四、维修及时、质量保证
  10、根据报修项目,正确判断故障,确保维修质量。
  11、约期不误,做到交车顺利,接车满意;接规定提供质量合格凭证。
  12、实行质量保证,告知保修期,质保期内返修及时。
  投诉电话:83228000、83228111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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