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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3]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是有何问题及意见,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三年七月七日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作家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水平、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以上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有明显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获地级市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⑵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1个。
⑶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能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个。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写作技巧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 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2部(文学评论著作1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省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三) 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4篇(含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省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 比较圆满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省作协主办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省级出版社收入全省权威性的选集出版,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重要的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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