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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2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1]207号

市地税局各征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适应省局“税友2000”双定户管理模块设置的统一、规范、科学的要求,根据近年来行政区域调整、市区范围的扩大及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调查测算,决定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及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按附表《个体分行业三等九级核定表》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等九级中“三等”的划分范围为:一等为环城河以内;二等为环城河外、三环路以内地段以及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高新技术区范围;市本级范围内除一、二等地段外,其他均为三等。每等地段内再按繁荣程度划分为三级,合计为“三等九级”。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如汽车站、火车站周围的个体旅店业等,虽不属一等地段,但仍划为一等一级。

  二、交通运输业中的个体货运、客运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次增加了吊车、电瓶车和搬运装卸三个行业。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原以定额6000元或2000元不等,规定了不同的带征率,现统一确定为1%。

  四、征收方式确定为定额征收。即如果纳税人每月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补交税款;如果纳税人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则按定额征税。

  五、具体适用等级一律以纳税人座落地门牌号码为准,纳税人有座落在不同等级的二个或二个以上门牌号码的,向高一级靠。

  六、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税友2000”切换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对整体转换到“税友2000”的原个体工商户可放宽到年底前完成定额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调整后定额增减幅度较大的,各分局可用系数适当调整,但最低不能小于或等于原核定的定额标准。10月1日后新开业、变更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核定定额、确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附件:《个体分行业三等九级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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