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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 2001-03-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改工(1994)1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机关的离休干部按本人级别工资(或93工改模拟套改后的级别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基础工资增加50元。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固定部分,按本人现职务等级工资(或93工改模拟套改后的职务等级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活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增加,其中全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0%增加,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统一按工资构成的40%增加。
  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县(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80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属于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政策,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不得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凡省财政适当补助后仍难以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原则,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三、组织领导。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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