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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研究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审计厅 2001年1月18日)
  我省市、县级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0)16号、国办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以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二、市辖区审计机关的设立按以下要求进行:经济规模较大,财税管理体制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健全的区,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县(市)改区后行政区划不调整的,可按县(市)要求设立审计机关;经济规模较小,财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尚不健全的区,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机关设立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所需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给市级审计机关,待条件具备后再设立。具体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建立市、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对留任或拟调入市、县级审计机关的人员,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留任或调入,并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岗位资格证书。机构改革结束后,市级审计机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具有审计、会计、财经、金融、基建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要达到70%以上;县级审计机关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具有审计、会计、财经、金融、基建等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要达到70%以上,使各类业务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四、市、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在专业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财经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审计、会计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资格;具有从事审计、会计、财经、金融、基建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
  对上述人员的任命,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五、市、县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及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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