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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党校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5 生效日期: 2001-0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22号、浙财综字[2001]14号

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委党校《关于要求调整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收费标准的请示》(省校函字[2000]37号)悉。为加强党校函授教育收费管理,促进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统一调整我省党校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在我省招收的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
  (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统一调整为每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大专班学员每人每学年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每学年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由4000元调整为3400元(含教材、资料费)。
  (三)毕业证工本费标准不变,仍按每证8元执行。

  二、党校函授教育除按规定向学员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教材资料费和毕业证工本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名目的费用。

  三、新标准自2001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招收的学员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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