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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代征单位税收票款核算管理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
发布文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通告 (第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各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不包括未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从思想上重视票款的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现就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款核算管理要求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代征代扣单位必须设立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税收票款sss管理员,具体负责税收票证(指税务机关核发的税收完税证、代收代扣税款凭证、印花税票,下同)的领用、发放、结报和税款的解缴入库工作。

  二、各代征代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保管各类税收票证,设置税收票证专用保险箱柜,确保票款安全。

  三、各代征代扣单位必须按照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设置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两本,一本汇总,与地税机关发生领用、结报时填用;一本分户,与代征员(或填票人员)领用税票和结报票款时填用。同时代征员(或填票人员)也必须每人设置一本结报手册,记录领用税票和结报票款情况,在领用税票和结报票款时,票款管理员和代征员(或填票人员)必须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或盖章。

  四、各完税证使用单位的票款结报必须严格按"双限"制度执行,即:限期十天,限额两千元。代征人员必须每日向票款管理员结报票款。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单位则随本单位的税款申报期限办理票款的结报。

  五、票证填用必须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个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六、票证填写应当规范、完整、章戳齐全。纳税人全称、地址、税款所属时期、填发日期、税种、计税金额、税率、实缴金额、金额合计(大写)等必须填写完整。禁止开具红字凭证。

  七、为了确保代征代扣税款足额入库,要求代征代扣税款在汇总缴库时必须与本单位的税款相区分,故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分行填写,税票打印后则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税务人员予以重开税票。

  八、完税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撕毁或扔掉。填写作废的票证需注明作废原因和另开税票的号码,并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上缴发证单位,如发生短失应立即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报告发证机关查处,各区、县(市)、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电话报告省、市地方税务局,三天内用书面形式上报。

  九、根据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遗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责任人,责令其赔偿和处以罚款。有价证券照价赔偿,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每份赔偿100-300元。

  十、税务机关将根据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票证领用、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等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完整。今后,我们将每年更换一次结报手册,并对不按规定期限结报票款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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