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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 2001-01-02
发布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金华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鼓励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以收促建,通过十年的努力,使金华市区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的审批,建设中的施工检查,竣工专项验收和使用管理,并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凡在市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三)其他民用建筑,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第五条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修建面积不计入项目建筑总面积。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适当提高地面建筑的容积率,利用绿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顶部绿化可以计算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已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免交项目资本金。积极探索通过建造多层地下车库、架空层等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经过批准不修建的,符合第四条(一)规定的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符合第四条(二)、(三)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交财政,纳入市政府城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严格按省权限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经批准,在市区内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原缴纳的同等面积的易地建设费可全部退还。防空地下室在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领使用许可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按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修建,其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中要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战时主要为人员掩蔽,平时可做地下商娱场所、车(仓库)等。设计图纸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条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可套用人防工程定额,单独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须套用人防工程定额。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开发成本。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必须由三级以上施工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要严格按照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关。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其专用设备与构配件,要采用国家批准的人防设备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情况和结论,纳入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应定期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要经常地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对违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使用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义乌、永康、兰溪、东阳四个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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