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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0]86号,浙财综字[2000]34号,浙价工[2000]491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委(建设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税收监控,保障国家税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在现有计价器基础上增加税控功能的计价器,应具有可靠存储、显示和采集运营数据并自动打印发票等功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除应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技术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控功能的技术条件或标准,并应具备利用磁卡采集运营数据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装有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使用由各级地税机关监制的“××市(县)出租汽车税控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卷筒式,每筒100份,每筒专用发票的第100份为累计存根联,由税控计价器的内置打印机自动识别并打印。用票单位或个人需要领购新发票时必须交回原发票的累计存根联。专用发票的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车号、工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起步价、车公里单价、行驶里程、收费金额、当地价格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专用发票的下方套印 “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三、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期向当地客运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数据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四、为保证税控计价器的产品质量和有关税控功能的正常发挥,各地安装、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时必须统一采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客运管理部门共同选定推荐的若干种机型。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安装后的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在我省推荐使用的税控计价器,全省实行定点销售、定点安装,税控计价器安装点由各地客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对其操作程序和规范、安装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全省统一推荐的税控计价器机型,各管理机关和安装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车主购用指定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税控计价器价格和安装费实行国家定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制定。

  五、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税控计价器安装后的强制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六、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每次载客结束时,承运人必须按规定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以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打印发票以及不按规定纳税、计价器不接受强制检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客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我省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工作采取分步和逐步更换与自然淘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先国有单位、后集体单位、最后个体运输户的次序分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必须加装经统一检测确定的税控计价器,各地原有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因淘汰或损毁而需加装、改装计价器的,也必须统一使用税控计价器。各地分期分批更换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具体实施时间、办法和管理措施等由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物价、地税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为公平税收负担和减少工作阻力,在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试点工作阶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把税控计价器所记录的数据作为制定行业定期定额标准的主要参照依据加以分析和利用,而暂不作为对有关承运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的依据。各地要根据税控计价器所记录的数据,及时地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的税源情况和定额水平进行分析和研究,适时对营运出租汽车的定期定额进行相应地调整,逐步使出租汽车的应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接近甚至一致,从而为逐步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创造较为宽松和有利的环境。

  九、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地税、物价、客运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促进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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