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511号、浙交[2000]493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安排运力,分流客源,确保春运期间公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及时、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基价实行临时浮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营运班车的客运基价(不含公建金、车辆通行费、站务费)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上浮的时间不超过15天。
二、各地物价、交通部门按照有利于分流旅客、弥补单边运输成本的原则,从本地客流高峰期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上浮幅度及起止时间,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后执行。
三、节后个别地方如遇突发客流,经省物价局、交通厅同意,可适当延长票价上浮时间。
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探亲或返校学生票价不上浮,凭相关证明购票。
五、各市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票价上浮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监督客运站和车主按规定收费,对春运期间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