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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 2000-12-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0]507号

诸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诸价(2000)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废止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未废止其附件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我省尚未颁布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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