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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0]8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促进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以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的深入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税务处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下,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支持和扶持税务代理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把税务代理机构建成真正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纳税人服务,为税务征管服务。

  2、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行业,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均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对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3、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监督,促使其提高执业质量,增强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提高纳税申请质量,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分类管理中C类纳税人和办税人能力较弱,多次出现未经批准申报延误或申报不实又无力自行改正的纳税人,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宜。

  5、税务机关可逐步将经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等涉税文件作为受理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减少税务机关检查的次数(不含举报检查)。

  6、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外,其余需要报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和退税,税务机关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7、对符合建帐建证条件,但自行建帐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建帐建证,以推动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工作的进行。

  8、为提高办税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举办办税员培训辅导班或其他涉税税务事务培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 国税发[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的税务代理行业和一支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素质的注册税务师队伍,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9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挂靠在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坚决定行改制,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税务代理行为,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实施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代理人,应该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二、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对进行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采取其他申报方式,也可以建议他们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电子申报。
  四、纳税人出现多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六、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注册税务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积极作用的具体办法,并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弄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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