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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温州市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 2000-10-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437号
温州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地方公用电厂上网峰谷电价的请示》(温价工(2000)214号、温电用(2000)290号)收悉。经商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如附表所列,请按照执行。
  二、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浙价工(2000)40号)同时废止。
  三、电力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结算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本级)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本级)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瑞安)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平阳)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温州市部属电力企业(苍南)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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