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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四自”工程104国道绍兴东湖至上虞泾口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218号、浙价费[2000]36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104国道东湖至泾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绍市府发(2000)57号)悉。经研究,现就通行费征收标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确定104国道绍兴东湖至上虞泾口段车辆通行费在绍兴东湖公路收费站合并收取,双向征收。合并收费后的收费标准(含原昌安立交桥加收的通行费标准)见附表,并自2000年9月25日起执行。

  二、斗门补票点收费标准按绍兴东湖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持有绍兴东湖公路收费站和104国道绍兴收费站杨汛桥、钱清收费点通行费有效票证的车辆实行检票,不得重复收费。

    三、请收费单位在合并收费前向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每月10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财务明细报表,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绍兴东湖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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