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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组织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省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清算。
  4.市人民政府和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负责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与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组织对省重点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省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和直属审计局的审计范围;承担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监督厅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工作。
  (二)法规
  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复核厅机关和直属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制订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人民政府及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事项;负责省属的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国家和省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业务。
  (七)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发展计划、建设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协调和落实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编制为13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审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审计厅设直属审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直属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以垂直管理为主的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部分省属重点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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