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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感病容易、致死速度快、扩散蔓延迅速的特点,被列为国内外重大检疫对象。我省自1991年发现该病以来,病害一直呈扩散之势,现已涉及到4个市的18个县(市、区),给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几年来,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十分重视防治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该病的发展速度,局部地方拔除了疫点。但是,从总体上看,松材线虫病发生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新疫点随时可能爆发。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防治松材线虫病,关系到我省3000多万亩松林的安全,关系到“十年绿化浙江”成果的巩固和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疫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乡(镇)、村及有关林权单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责任人,做到分级分部门负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松材线虫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的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防治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防治工作。在疫区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监测普查,把病害控制、消灭在初始阶段。各地要组织发动群众进行森林病虫害普查,发现枯死松树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报告。与疫区毗邻的县(市、区)要在抓好群众普查的同时,尽快建立松材线虫病监测体系,培训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定期进行监测普查。要把交通沿线、城镇周围的松林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并制定紧急处置预案。凡发现松材线虫病新疫情的,必须及时报告省林业局。疫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疫情监测普查,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变化,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病木加工流通管理。疫区病木安全利用必须做到定点加工,严密监控,有序流动,确保安全。禁止各厂矿、企业单位到省内外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运未经定点处理的病木、病材及其制品,特别是电缆盘、包装箱等。各木材检查站、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要严格把好调运检疫关,防止病木非法调运。各地要经常组织公安、工商、林业等有关执法人员,对厂矿、企业单位使用的松类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疑制品一律烧毁。  四、制定科学的防治方案,加大防治力度。疫区各级政府要制定出科学的防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发病面积比较大的老疫区要在采取封锁措施,防止扩散的前提下,结合更新造林,集中力量改造几个乡、村的发病林分,从根本上减少发病面积;对潜在威胁较大的孤立疫点和新疫点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拔除,不可久拖不决。要进一步研究科学有效的防治技术,推广引诱剂、饵木诱杀、地面施药化防等防治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五、增加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疫区各级政府要增加防治松材线虫病资金投入。要将除治病害后的迹地更新列人造林绿化计划,有关资金要倾斜支持。对病木的定点加工处理厂,要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防治松材线虫病所需的采伐指标,可以向省林业局报批。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测、防治方案制定、技术指导等工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财政、工商、交通、公安、铁路、电力、电信、科技、外贸、税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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