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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发[2000]3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传达上级指示、部署工作时,越来越多地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这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会议形式方便、快捷,可以有效地减少参加会议人员的往返奔波,缩短会期,降低会议费用,便于各级领导集中精力抓工作,对转变党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组织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审批制度不严,有过多过滥的倾向;一些市、县(市、区)对电视电话会议重视不够,分会场组织工作不严密,到会率不高,会议纪律松懈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视电话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为切实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的收听收看工作,确保电视电话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制度,大力精简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切实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可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尽可能以部门名义召开。除特殊情况外,今后凡省直部门主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一般应由主办部门提前7天书面请示省委、省政府,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批。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一般应由主办部门提前10无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未经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召开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送审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事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匡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
  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的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出席范围一般控制在县一级,少数特别重要的会议,经批准范围可扩大到乡镇一级。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请各地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要事前报省委书记或省委副书记审批,需请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要事前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省直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二、加强组织工作,严肃会议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把电视电话会议放到与其他会议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组织会议和安排参加会议的人员,电视电话会议组织部门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手段,及时下发会议通知。各市、县(市、区)接到有关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要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及时落实会场,确保会议期间接收线路的畅通和设备的完好。
  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外事活动或参加国家和省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于会前向所在会场的会议组织单位请假,并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要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并及时将到会情况报告主会场。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使用手机和传呼机。对组织工作不力的分会场和纪律松懈的与会人员,省委、省政府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同时,要通过督查和信息等途径,及时向上级报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工作及人员参加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分析,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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