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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157号、浙价费[2000]247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核定象山丹城至梅林公路宁海段车辆通行费价格的请示》(宁政发(2000)84号)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四自”工程项目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宁海段已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浙交复(2000)62号),现核定该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按照《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收费单位在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每月10前向省公路征费管理处和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明细表,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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