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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 2000-06-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负责新药的初审,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
  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中药监督管理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1.涉及作业环境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等劳动卫生工作由原省劳动厅划入省卫生厅。
  2.高级知识分子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对象的审核工作由省人事厅划入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教材编写、考试,科研成果、与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审核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省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省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
  (八)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订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制订我省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管厅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医疗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管理井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来浙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非管理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参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项目收费标准。
  (十六)负责管理省级卫生事业单位。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0个职能处室,另设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协调厅机关政务;管理厅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制订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组织草拟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人事处
  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机构编制、卫生人员工资福利的有关规定;负责厅机关及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审计处
  制订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负责制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经济管理规范、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管理省级卫生经费;参与制定卫生服务价格;负责卫生装备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省、市、县重大卫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宏观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规模调整的审定;负责指导卫生财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协调国外卫生贷款和卫生扶贫工作。
  (四)卫生监督处
  研究制订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规范及计划;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全省卫生执法工作;制订有关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及地方性卫生标准;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负责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医学救援和组织全省重大涉及公共卫生危害事故的处理;负责全省公共卫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处)
  研究制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乡基层卫生网络、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措施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乡村医生的执业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地方性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的组织工作;负责征兵、招生等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保管、处方调配、临床药学、新药研制开发、药学人员教育、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订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决定的工作任务和地方病防治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组织对全省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防病工作;组织、协调省爱卫会成员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创建卫生城镇、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及健康教育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制订全省卫生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卫生科技重大研究项目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全省医学重点研究学科、重点研究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和中心的建设;组织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指导全省医学科技、教育机构的业务建设。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卫生事务办公室)
  归口管理全省卫生系统涉外事务;管理并开展卫生领域的科技、人才和资金引进工作;实施卫生系统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协议;推动中医药与各国传统医药的合作交流;筹组、培训和管理我省为国家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并开展全省卫生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人员往来工作。
  (十)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保健局)
  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订省干部保健事业规划,经批准后监督落实;负责来浙中央领导、知名人士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以及国际性、国家和省内重大活动的保健工作;负责并管理省保健委员会所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工作;负责研究制订我省干部医疗保健保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对全省各地干部保健部门的业务指导。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处级)
  依法管理全省中医药工作;编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指导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业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推行中医机构执业登记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负责中医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的管理;会同有关处室审核中医机构的设置审批、发展规模及基建项目。

  五、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编制为8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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