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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台州市椒江区调整供水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 2000-06-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236号

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椒江区自来水价格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台价(2000)55号)收悉。鉴于椒江区建设污水处理工程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椒江区调整供水价格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价格及附加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三、椒江区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城建部门收取的排污(水)设施使用费。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请你们督促椒江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椒江区供水价格及附加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吨
  注:以上价格自200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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