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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在我市建立组织协调有力、决策科学有效、能集中领导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保证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以下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鼠疫首次出现;连续出现2例以上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霍乱的暴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症、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泻综合症、急性黄疸综合症和其它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暴发流行。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
  2、集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它化学毒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及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它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发生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处理。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保、宣传、教育、财政、爱卫、民政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处理方案;指定有关机构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公安部门职责: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性事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工商部门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依照本部门的职能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运输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宣传部门职责: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开展预防、治疗知识宣传,配合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正面宣传,严禁发布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消息。
  7、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8、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9、爱卫部门职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做好环境的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10、民政部门职责: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未提及的其他部门,也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爱卫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医疗救护组:设在市卫生局,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相关科室有经验的医护骨干组成。
  (四)现场应急工作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爱卫会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五)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和检验专家组成。
  (六)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教育局和佛山电视台、佛山电台、佛山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参加。
  (七)后勤保障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进展情况,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都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所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所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慌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
  全市成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领导指挥机构和技术队伍马上投入运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以及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本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技术设备,提高我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我市广大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以确保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
  (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熟悉预案要求,增强配合默契,同时找出薄弱环节,重点加以克服和提高。在我市建立一支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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