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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3]16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一并向增值税纳税人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一并向增值税纳税人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5.30.国税函[2003]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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