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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由广东省食盐专卖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珠海市盐业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珠海市盐业发展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珠海食盐平衡储备制度。
  (三)负责制盐企业和加工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的行业管理及从事盐批发、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统一管理食盐的分配调拨和负责市外调入盐的管理。
  (五)负责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六)依照经济区划及合理组织食盐流通的原则,组织全市盐业专营管理。
  上述职权由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东省珠海食盐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广东省食盐专卖局或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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