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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粤检会字[2003]2号

各市检察院和检察分院,各市建设局(建委),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加快了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为主的重点项目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建成投产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在工程建设中,一些建设项目在项目的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的编制,合同签订以及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验收等环节,存在有违规行为,甚至出现个别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徇私舞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重点项目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点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  生,保证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建设部等国家四部委颁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同步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凡是列入年度计划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正式启动的同时,必须相应建立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由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  “重点建设相关单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同步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各自的职责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推进同步预防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预防网络的建设。
  (二)建立由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相关单位参加的同步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1)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研究;(2)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3)结合查办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4)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工作的检查验收。联席会议由重点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召集。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互相支持,协调发展。
  (一)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协助重点建设相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重点建设过程的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防范,规范建设行为,堵塞漏洞;根据需要对重点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结合工程领域腐败案件多发的实际,针对工程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反腐败工作建议或检察建议,协助和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对同步预防工作要准确定位,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服务不添乱、支持不代替,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预防工作专业水平。
  (二)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要主动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将同步预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单位领导班子要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反腐保廉和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在抓好反腐保廉制度建设,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党纪政纪法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2)要及时将工程建设的有关业务,包括工程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工程变更设计和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以及与预防职能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主动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3)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深入工程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在重点建设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4)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对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同步预防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反映情况、通报信息的作用。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指导和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
  (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计划、财政、国土、审计、公安、金融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主动取得他们对同步预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构筑各方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同步预防体系。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实行标本兼治。
  (一)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建设相关单位要在检察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建立相应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制度、财务与物资管理制度、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管理和自我约束制度、竣工验收和备案审查制度等,依法约束建设各方的行为。
  (二)加强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1)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指导;(2)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3)必须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标准、时限、结果以及经办机构的职能、工作人员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4)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的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5)坚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在重点建设中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转包、非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行为。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偿费用的标准、补偿费用支付和管理,都要制订完善的管理监督办法,按照“依法、公开、规范”的原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和照顾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种克扣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行为。
  (四)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建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I程建设监督的重点由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延伸到对施I现场的监督,严格做到中标单位与签订合同及现场施工单位一致,进场队伍、项目经理、设备、材料、工程监理人员等与中标标书规定的一致,中标价与结算价基本一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农民应拿到的款项一致,坚决制止和纠正工程承发包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围标、挂靠、非法转包,以及克扣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挥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作用,对重点建设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管审核。重点是加强工程投资预算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款项支付,工程变更设计量安全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项目法人应依托同步预防机制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依法、合理和及时地支付。

  四、积极开展“双优”达标活动,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展同步预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双优”达标活动。“双优”达标的基本要求是:(1)工程如期完工,质量优良,无重大安全事故;(2)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重大经济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与预防机构签订“双优”达标协议,并制订相应的办法和措施,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工程竣工时进行评定,达到“双优”标准的,由同步预防机构颁发“双优”证书。

  五、做好检查指导和组织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会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省检察院、省建设厅以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并通过适当方式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重点项目完工后,同步预防验收工作与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由项目同步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工作的验收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验收工作严肃认真,不走过场。验收的资料、评价(结论)等资料与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一起归档管理,并报省检察院、省建设厅和重点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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