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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5 生效日期: 1997-01-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的检查监督,有的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有的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增进了各级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增强了透明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使看守所工作得到加强。实践证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对于做好看守所工作,促进执法水平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人大、政协检查看守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公安机关要以积极的姿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的准备工作。要针对看守所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和监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把看守所建成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的单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看守所进行检查监督。当前,有一些看守所设施简陋,管理低下,队伍素质不高,亟待加以改善。这些地方公安机关要有紧迫感,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改面貌。 
  二、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本级人大、政协汇报看守所人犯的管理教育、生活、安全措施、后勤保障和监所建设以及队伍等情况,对人犯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以及超期羁押和民警的违法违纪等问题,也要如实汇报,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本级或上级人大、政协派出的视察、检查团、组,随时可以视察看守所、听取工作汇报,同民警座谈、检查监室、查阅人犯档案、检查人犯的生活卫生等,对要求上诉、申诉、控告和诉说冤屈、超期羁押的人犯,可以谈话询问。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改进情况应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 
  五、看守所工作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登记报告制度,对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要记录在案,研究改进措施,报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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