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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2002年来发生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2月2日15时05分左右,汕头市竹园19幢101室竹园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因店主在店内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气体泄漏遇风扇电火花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这是今年以来在我市发生的第三宗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此前,2月9日,汕头市护堤路12号一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在充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因角阀损坏导致气瓶漏气,被开着的电视机产生的火星引燃而导致发生爆燃,烧伤3人;5月3日,汕头市夏桂埔村桂欣西路六巷南侧一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因店主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的石油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导致发生火灾,烧伤1人。
  这三宗火灾事故的连续发生,暴露出我市在液化石油气销售行业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一是有关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仍不到位,存在重视发证、轻视监管的现象,政府个别基层组织和执法机构对辖区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安全问题不够重视,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早消除隐患。
  二是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点仍普遍存在。目前,市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个别居民小区存在不少未经办理任何手续的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这些销售点消防安全条件差,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发生火灾事故。上述三宗火灾事故中,就有两宗发生在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内。
  三是液化石油气销售点不少经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极差,未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在销售点内私自充装液化石油气,极易造成气体泄漏引起火灾事故,是极其危险的,有关部门对此早已明令禁止,但部分销售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顾赚钱,不管安全,仍然随意在销售点内充装液化石油气,导致火灾事故接连发生。
  目前正处于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护期,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非常繁重,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继续认真传达贯彻全省、全市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我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02)132号)要求,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消防检查方案和火灾扑救预案,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从根本上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的苗头。

  二、各级建设、公安消防、工商、技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销售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发挥综合执法、管理的作用。上述部门要在近期对全市液化石油气销售行业联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合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要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各级政府和建设、工商、技监、公安消防、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各单位要扎扎实实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立即对本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自身消防安全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全体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单位整体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各地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护期的消防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强化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扩大消防宣传教育面,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效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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