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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8 生效日期: 2002-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阳江市市区(含海陵岛大角湾国家AAAA级旅游区)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一切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内下列公共场所(以下统称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多功能厅(室)、图书室、车间;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及其它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等候室;
  (四)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五)影剧院、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保龄球馆内;
  (六)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的展示厅;
  (七)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书店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爱卫、城管、工商、公安、交通、环保、教育、文化、烟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社会各界特别是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劝阻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统一制式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共交通等候室应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 条第(三)、(四)的职责,有权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卫生监督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人民币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收入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 条规定职责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拒绝、妨碍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地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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