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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茂名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茂价[2002]218号

市直各有关收费单位,各县(市、区)物价局、茂港区发展计划局:
  我市自2000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经过市、县(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和相关收费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大多数收费单位已实施了收费公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省物价局和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群众的普遍赞扬。但从最近检查的情况看,我市还有一些收费单位对收费公示工作不够重视,抓得不够落实,流于形式。有的收费单位该以示的内容未公示或对已变更的公示内容未及时作修改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全面改善我市的收费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巩固原有收费公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对象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二、收费公示的内容
  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费单位、收费公示牌的监制机关、举报电话等。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是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项阳光工程。要把实施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列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指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同志专抓这项工作,使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二)收费公示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完善收费公示工作融于政务公开的工作之中,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三)相关收费单位要自觉完善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1、对于原已实施了收费公示的收费单位,要根据现行的收费政策,重新查核收费公示牌的公示内容,对已变动的公示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正。
  2、对于仍未完善收费以示制度的收费单位,要根据收费公示的内容和公示牌的式样(附后)刻好样板,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制作和悬挂收费公示牌。
  (四)要抓好检查验收。
  2002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茂名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物价局将组织人力,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深入相关收费单位对收费公示的落实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直致验收合格为止。
  (五)相关收费单位要自觉按要求完善好本单位的收费公示。对借故推诿和经检查仍未落实和完善好收费公示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根据有关的价格法法规进行严肃的处理。

附件:收费公示牌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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