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汕劳社[2002]16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不实行火葬的,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2)12号)“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以及《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精神,现就汕头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后,其遗属享受死亡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死亡后遗体按规定实行火化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简称死亡待遇,下同)。死亡后遗体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者外),其遗属不得享受死亡待遇。

  二、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非僧尼遗体不按规定火化的,其遗属不得享受死亡待遇。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