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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2]92号

鹤山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加快江门至鹤山沙坪沿线工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现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基本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模式
  (一)江沙工业走廊的范围:以江沙公路为轴线,南起蓬江区宏达工业区,经蓬江区环市镇、棠下镇,鹤山市雅瑶镇,北至鹤山市沙坪镇,总长约20公里的地带。
  (二)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充分利用江沙公路沿线便捷的交通条件、邻近城镇的区位优势,规划建设若干个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工业园区;通过招商、外引内联,加快发展摩托车、五金工艺、轻纺等各具特色和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逐步配套发展专业批发、现代物流及相关的生活服务业;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实现工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生态工业走廊',促进沿线各镇的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使江沙路沿线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到2010年江沙工业走廊实现工业总产值翻两番。其中,到2005年实现工业总值150亿元,比2001年翻一番;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00亿元,比2001年翻两番。
  (三)根据江沙工业走廊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加强市对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实施、政策协调指导、各自开发经营'的管理模式。

  二、加强规划管理,搞好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一)江沙工业走廊的总体规划由江门市、鹤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管理、实施的有关工作,按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二)江沙工业走廊及沿线工业园区的道路、水、电和通讯等基础建设,按照'合理配置、适当超前、低成本、高速度'的要求,明确职责,分级分区实施。
  1、电力设施建设由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分公司负责,各工业园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由各园区开发经营单位负责。
  2、江沙工业走廊供水设施建设,按照供水技术经济指标和行政区划,以棠下镇与雅瑶镇为界,划分为两个供水系统,分别由江门市和鹤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的。
  3、江沙公路改造和建设由江门市交通局负责,各工业园区内的道路建设由各工业园区开发经营单位负责。
  4、通讯设施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管理、市场招标竞争'的模式,放开经营。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降低工业用地开发和使用成本
  (一)各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按照江沙工业走廊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尽量利用山坡地、未开垦等非耕地,积极盘活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减少占用农用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村居民点的土地,降低开发成本。
  (二)根据江沙工业走廊工业用地情况,各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实施指导价格。对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再给予优惠。
  (三)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实行多种土地使用方式。
  1、鼓励500亩以上的较大规模工业项目开发,自办工业园用地价格可给予特殊优惠。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江沙工业走廊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自办企业、建设工业厂房出租,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办企业。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出租,按不同地段、环境、设施和项目情况,比照邻近地区给予适当的租金优惠。
  (五)对受让原已出让的闲置土地建设厂房的投资者,其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手续时仍按出让的标准收费,不作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理。

  四、统一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发展
  (一)对在江沙工业走廊投资兴办的外资、民资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均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在用地和厂房建设、收费减免、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实行技术进步专项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进一步扶持新办工业项目,同时实行如下优惠: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减半收取改为免收。
  2、使用临时工调配费减半收取的年限由3年延长至5年。
  3、新工业项目的用电优惠,从江门市高新区工业园扩大到江沙工业走廊。即按现行分类用电收费标准,从企业投产之月起3年内每千瓦时返还0.03元(含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电价差中支付,至地方电价差取消时停止。
  (二)对在江沙工业走廊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江府[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扶持。
  (三)江沙工业走廊所在市、区、镇的税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切实及时兑现。
  (四)园区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享受与新建项目同等优惠待遇。

  五、按照'谁投资、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利于开发建设良性循环的投资和财税管理体制。
  (一)江沙工业走廊各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园区所在市、区、镇负责组织,组建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
  (二)对江沙工业走廊内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实行一定时期的财政扶持:
  1、各工业园区企业的税收,原则上由所在市、区税务部门征管。在园区落户的江门市直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由市税务部门征管。
  2、设立江沙工业走廊工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纳税之月起计算,3年内按照新办企业当年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市、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由所属市、区财政返还给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
  3、设立市、区级园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或弥补投资经营者的政策性亏损;
  (2)招商引资费用支出;
  (3)对园区内的企业给予技术进步专项扶持。
  4、江门市直招商引资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对其用地价格给予特殊优惠的,按该园区一般地价与特殊优惠地价的差额,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从该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给予补偿。

  六、加强对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领导
  (一)设立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赵基耀(江门市委副书记),副主任:何羡松(江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鹤山市、蓬江区、市经贸局、市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公司、雅瑶镇、沙坪镇、棠下镇、环市镇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管委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江沙工业走廊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政策、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具体领导工业走廊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立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指导、检查和协调等有关工作,并确认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的企业。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主任由市经贸局一名副局长担任,设专职副主任2名。市财政核拨办公经费,日常办公设施和车辆等由市经贸局统一调配使用。管委会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下设2个科室:一是综合科,主要负责文秘和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协调管理科,主要负责江沙走廊建设和招商引资的指导协调工作,重点加强招商引资,管理要体现服务。
  (三)江沙工业走廊所在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由主要领导挂帅,统筹、组织本市、区各镇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各镇也要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

  七、江沙工业走廊沿线各市、区、镇按照本意见制定的工业园开发建设实施方案,须报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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