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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4 生效日期: 2000-0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6号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按省批标准执行到位的请示》(嘉价管(199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市区的污水处理费从2000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按我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0.35元/吨,其他用水0.45元/吨。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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