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1999]199号
嘉兴市本级各征管分局(所)、稽查局、嘉兴信业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TF98)要求,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全市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制造业: 2%;
其中:织机织造 1.88%;
经车加工 2.4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秀城区:
定额在6000元以下: 0.7%;
定额在6000元(含)以上: 1.4%;
其中:天声家私市场 1%
中兴广场家私市场 1%
蔬菜专业市场 0.3%
水果专业市场:
定额在3000元(含)以下 0.3%
定额在3000元以上 0.7%
秀洲区、乍浦经济开发区:
定额在2000元以下: 1%
定额在2000元(含)以上: 1.5%
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 0.5%
3、文化体育业: 2.5%
以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浙嘉地税征[1997]111号、浙嘉地税征[1998]138号文同时废止。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比照有证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但带征率最低不低于2%。
各征管分局(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和定额调整工作。从12月1日起,应按调整后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