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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22 生效日期: 1993-10-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迅速扩大,我国的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大量兴建,为接待中外宾客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由于一些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措施不落实,尤其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致使特大火灾连续发生。仅今年1至8月,全国就发生烧毁宾馆、饭店、歌舞厅的特大火灾14起,烧死41人,烧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3291万元。这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为了吸取教训,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都必须抓紧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经理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常开展切实有效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组织防火、灭火演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使消防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岗位,每个职工,使每个岗位的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位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 
  二、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改造、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出租或承包经营商场、写字间及卡拉OK歌厅、舞厅等场所的改造和装修工程,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章,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要按照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镇流器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 
  三、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加强自身经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要加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力量,派责任心强、懂操作、经过消防培训的人员上岗,保证自动消防系统昼夜处于监控状态。对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给水管道等设施要经常检验检修,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在宾馆、饭店的客户内要贴有非常情况下的疏散示意图。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消防电梯等部门,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上锁封堵,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凡有条件的,还应积极配备救生器材。 
  四、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与旅游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设在宾馆、饭店内的商店、写字间、歌舞厅及仓库、汽车库、使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坚决督促整改。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逐一制定灭火预案,必要时可组织灭火演习。对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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