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232号
蛇口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65号)转发给你局,请做好与深圳市地税局流转税方面的衔接和1999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的补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2·7·18·国税函[2002]6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2]339号)收悉。文中称,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技术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设计开发软件,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提供给委托方使用,且不涉及著作权所有权的转让。关于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以前对上述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第三条的规定,应自1999年10月1日起进行补退税处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深圳南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上述软件开发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1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对该企业界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