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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7-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棋牌经营活动场所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税收、城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棋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发展需要,对全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开办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对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申请开办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棋牌经营者活动场所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赌博活动。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第二日的凌晨二点。
  (三)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四)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房间应设置可透视室内环境的玻璃门窗,门窗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能悬挂遮盖物。房间内不得设有内锁装置、可调灯光、房中房。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周围500米内开办。
  (六)不能在住宅楼宇内及违章建筑物内开办。


    第七条   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划进行审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应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办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持《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棋牌经营活动。


    第九条   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变更,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核准程序,向原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棋牌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国家及省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棋牌经营活动场所,如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自行关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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