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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 2002-06-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55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乘积总局  2002.6.5  国税函[2002]522号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2、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号
3、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成海路48号
4、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
5、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深南中路
6、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
7、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28号
8、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延安路398号
9、  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
10、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北路
11、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长安中路100号
12、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湖东路173号
13、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14、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支行  太原市五一路188号
15、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  石家庄市西大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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