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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48号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10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不属汇总纳税范围,该企业200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征收。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再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预算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96号)第一条第3项执行,改按第三条执行。即:预算级次按中央、市、区三级分成比例缴入国库。预算科目调整为'其他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科目代码为044509。
  二、该企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由区(分)局负责在CTAIS 系统中作相应调整。今年1-6月已入库税款的调库工作由计划征收局会计核算部门负责。
  三、以上调整请在6月底之前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15  国税函[2002]310号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安徽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辽宁内蒙古江西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乘积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发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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