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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193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2.4.30·国税函 [2002] 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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