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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0 生效日期: 1993-01-20
发布部门: 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林护通字[1993]3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1985年公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各地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全国林业系统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20处,总面积44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5%,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6处。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也十分优美,具有良好的旅游开发价值。 
  目前,全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旅游活动,有的已取得明显效益。但从全国范围看,这项活动只是开始起步,开展得还不够广泛,缺乏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部1992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解放思想,加快建设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自然保护区旅游业,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自然景观秀丽并具备开展旅游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不影响自然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等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创造条件开展旅游活动;已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旅游设施建设和做好接待服务等工作,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积极扶持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首先要对保护区内拟用于开展旅游的地区进行规划,确定范围、规模和经营方式、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统称为“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要选定在实验区内,严禁在核心区开展旅游活动。辟建旅游景点和线路,绝不能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以专业性旅游为主,着重组织开展科学普查、科技夏令营、渡假休养等,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会议中心,接待一些中小型会议。对于散客旅游,要严加控制和管理。 
  四、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可以结合本地特点,开展生活用品、交通、食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加工等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的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是:与自然景观相和谐,一般不搞大宾馆、大饭店、大型游乐场等建筑;工程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体现乡风民俗;充分利用当地所产各类材料,发挥地方优势;工程设施应具独特风格,既有天然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又有适用性,并注重效益;房屋内部应舒适典雅,适用方便。 
  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旅游小区,需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划定旅游小区,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七、自然保护区旅游收入应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事业。 
  为掌握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统计(统计内容见附表),并于1993年4月底以前报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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