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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2]167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拟调整赴港澳商务签注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1)49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对商务签证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改为十五天一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仍为每证150元;保留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每证仍为450元;增加一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7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1500元。以上收费均含证件、表格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等费用。
  二、取消一个月、半年多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有效期内证件遗失、损坏等需补、换发新证,国家未规定有收费标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即每证100元。签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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