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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依据《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区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保持100%火化率为25分,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非法外流尸体每具扣1分。
(二)清理"三道两区"坟墓工作目标(30分)
1.全面制订清坟规划(5分);
2.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5分);
3.完成应清坟任务(20分,按实绩百分比计分)。
(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目标(8分)
1.全面制定兴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2分);
2.完成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2分);
3.建立、健全、完善公益性骨灰安放管理制度、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档案资料(4分)。
(四)殡仪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目标(7分)
1.重视殡仪设施建设,每年有计划安排经费(2分);
2.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5分)。
(五)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1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2分);
2.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制度(5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4分)。
(六)管理机构(4分)
1.成立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七)规章制度建设(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八)丧葬陋习改革(10分)
1.有组织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5分);
2.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事现象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5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殡葬工作组织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由各区组织初评,每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并做好接受市政府考评的准备工作。
(二)每年12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考核。
五、奖罚办法
(一)考核的结果作为区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火化率和清坟任务完成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适当奖励,奖金由市民政部门编列于部门预算。
(二)年度综合考评低于60分、火化率和清坟任务未完成达标的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给区长、分管副区长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区,要追究区长、分管副区长的领导责任。
(三)到2005年仍未完成清坟任务的区,市政府分别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
六、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