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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1-29 生效日期: 1988-01-29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劳人培[1988]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八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新生时,在招生简章中要明确宣布学生毕业后当工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当生产学习指导教师的实行聘任制。 
  二、从一九八八年起,按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要扩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范围,逐步把毕业生纳入劳务市场。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和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做到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技工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并随时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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