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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1]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第61号令发布,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的发布,为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规范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我市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4月底,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张桂芳副市长,市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单位领导参加,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办公室,具体指导全市宣传贯彻工作的开展。各区、县级市和各单位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同时,要周密部署,科学安排,保证宣传贯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2001年12月25日至2002年1月5日,主要进行宣传发动;1月6日至2月底,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3月1日至4月底,主要是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认真真地学习《规定》,领会《规定》精神实质。各地要以政府的名义,召开各种类型的宣传贯彻会议,向社会公布《规定》,印发小册子,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墙报、宣传栏、横额、标语和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调查摸底,分门别类,确定重点
  各地要以政府或公安机关的名义,通过公告等形式,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公告社会,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界定标准,凡符合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定,再由公安派出所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第十三条对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逐个核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应当纳入重点单位而未报备案的,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书面通知其在2月5日前备案。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核准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报当地政府和市公安消防局备案,并以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对照检查,逐个落实,自我完善
  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逐项落实以下工作:
  (一)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单位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二)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管理到位;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五)制作防火检查记录表,做好防火检查及记录工作;
  (六)制作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表,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七)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八)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做好演练记录;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包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五、加强指导,适时检查,推广经验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抓好这次宣传贯彻工作,在宣传贯彻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采取措施,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推广。适当时候,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各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逐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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