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2-19
发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部门:
   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进展顺利,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但在整顿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我市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大量聘请外地无牌无证或牌证不全的工程运输车辆(俗称泥头车)进入我市营运,严重冲击了我市的运输市场,损害了合法经营者权益。同时,由于对这部分车辆缺乏管理,以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巩固我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工作成果,规范我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通知如下:
  一、整顿工程运输市场是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当地政府切实开展对工程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用沙石、泥、水泥、钢筋、棚架等建筑材料、建筑工具运输活动的道路运输业户(含参加此类营业性运输的车队单位),都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凡在中山营运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包括: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证件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路费、车船使用税等规费缴讫证明。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非本市户口人员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
   四、使用(雇请)工程运输车辆的单位(包括工程单位、砂、石矿场)必须对使用(雇请)的运输业户及其车辆的资质和证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予以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并将合同及运输业户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资料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雇请)工程运输车辆的单位须与当地交警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严禁使用(雇请)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从事运输活动。
   五、在中山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市外工程运输车辆须到市交通局办理驻点运输手续。
   六、工程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营运;运载砂石、泥土的车辆必须加高车厢高度,做好防止散落的措施。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用车的检查督促,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到工程车辆作业现场和道路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违章经营现象。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营运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用车单位和营运业户依法经营。
  八、从即日起到2002年1月上旬,由各镇(区)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开展一项以整顿工程运输车辆为主要内容的整治行动,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业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各镇(区)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整顿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