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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告[2001]8号

 为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精神,以及当前我局全面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要求,我局决定对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同时,鉴于目前仍未恢复供售增值税防伪税控机,我局将延长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现就普通发票换版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问题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局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下同)可同时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从2002年4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限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以前领购或负责制尚未验销的旧版普通发票(含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版普通发票主要特征
  1、发票代码由原来的10位,改为17位:第1位为国税标志码G、第2-7位为行政区域码、第8-9位为负责制年号码,第10位为发票类别码、第11位为发票大类码、第12-13位为扩充码、第14位为文字版码、第15位为联次码、第16位金额版码、第17位为批次码。
  2、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目前仅限于统一票),第1、2联及抵扣联背涂颜色为紫色、其他联次为黑色、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印制。
  3、第1联大写金额栏背面加印无色荧光油墨、填开发票时,第2联大写金额栏字体在紫色荧光灯下呈红色荧反应。
  4、其他防伪措施与旧版普通发票相同。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目前使用的千位、万位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继续使用,我局原关于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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