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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月31日国法函(2000)8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和烟尘以及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1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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